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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08/06 11:06:13

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日常鉴定考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及定期鉴定

按照鉴定权限和分级管理的规定,省鉴定中心直接受理的日常鉴定范围为各市(州)鉴定中心(成都市除外)组织的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鉴定、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统称“鉴定单位”)组织的鉴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鉴定质量,合理调配现有考评、质量督导和考务管理工作力量,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关于定期鉴定的规定,各鉴定单位组织的各职业(工种)各级别的鉴定人数一般应不少于10人,鉴定时间为每月的第四周的星期四、五、六,并逐步向“统考日”过渡。

二、鉴定报名及资格审查

各鉴定单位应制订发布鉴定公告和组织考生报名,指导考生认真填写《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鉴定申报表》)各项内容,如实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从事本职业或本工种工作年限证明,毕业证或学位证或学生证等学历证明,己取得的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等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对报考人员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实,有关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后,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考务管理系统)准确无误录入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相关信息,按批次生成鉴定报名数据。

三、鉴定申报及资格复核

各鉴定单位将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汇总,按职业、等级填写《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附件2),通过考务管理系统上传该批次鉴定报名数据、打印《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报考资格审查表》(附件3,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表》),连同考生个人填报的《鉴定申报表》及审查确认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于鉴定实施10个工作日前提交省鉴定中心。

省鉴定中心收到鉴定申请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的复核工作,并将复核情况及时反馈给鉴定单位。在复核中如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和申报资料,则该批次鉴定申报材料不合格,省鉴定中心将出具书面通知,各鉴定机构应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领回申报材料并进行补充完善,直至各项申报材料经复核全部符合规定为止。

四、考务安排及考场布置

鉴定单位收到省鉴定中心对鉴定申报材料的复核确认通知后,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考务安排和考场布置。确定考场主任、考评组长、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并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复核合格人员制作发放《准考证》;于鉴定实施1个工作日前在理论考场张贴好考场分布图以及考场规则,粘贴好考生座签等;于鉴定实施2个工作日前按照操作技能考核《考场准备通知单》的要求,调试好相关设备、准备好鉴定所需耗材、布置好考核工位,按照《考生准备通知单》的要求,及时通知考生准备鉴定时所需自备的材料、仪器及工量具等,组织考生熟悉考场;在鉴定实施前,由考评员对鉴定场地进行检查验收,确保鉴定设施设备安全正常。

鉴定单位应于鉴定实施前2个工作日将考务安排情况(考场布置、编排及考评、考务人员安排等)报送省鉴定中心备案。

五、试卷提取及管理

鉴定单位在收到省鉴定中心对鉴定申报材料的复核确认通知后,于鉴定前2个工作日,指派专人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到省鉴定中心按规定办理手续、提取试卷。试卷的运送应专人专车,人不离卷。未启用的试卷应在专用保密场所和设施存放。试卷的交接、存放、分发、回收应履行清点、核对、登记、签字等相关手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考场记录及阅卷评分

鉴定实施过程中,监考人员要分别作好理论和技能考核考场情况记录,认真填写《四川省职业资格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附件4,以下简称《考场情况记录表》),并交考场主任签字确认,将试卷等考试资料按规定进行密封、对工件进行编号,鉴定单位应组织认真清点并妥善保管。

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结束后,鉴定单位应及时组织考评小组进行阅卷评分。考评员在考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逐项评判,并在考生试卷和技能评分表上签字确认。阅卷评分结束后,考评组要对统分表上的考生成绩进行复核,并由考评组长和统分员签字负责。鉴定单位通过考务管理系统准确录入考生成绩,生成该批次鉴定成绩数据。

七、质量督导

为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省鉴定中心将派遣质量督导员对各鉴定单位组织的鉴定进行现场全程督导。质量督导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如实填写《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质量督导情况记录表》(附件5,以下简称《质量督导记录表》),于鉴定结束后及时提交省鉴定中心。

八、审核办证

鉴定单位应在鉴定实施后一个月内将《考场情况记录表》、《质量督导记录表》、《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颁证审批表》(附件6,以下简称《颁证审批表》)、考评组长签字确认的统分表、该批次鉴定试卷以及鉴定成绩数据提交省鉴定中心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由鉴定单位负责发放到每一考生。

九、鉴定资料保存

各鉴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证书办理结束后,应按照“鉴定年份—鉴定批次—鉴定职业(工种)”—鉴定等级”的顺序,及时对鉴定资料进行整理、对鉴定数据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备查。其中,经审核通过的《鉴定申报表》、《资格审查表》、《考场情况记录表》、《质量督导记录表》、《颁证审批表》应作为永久档案进行保存(《考场情况记录表》、《质量督导记录表》在办理证书后复印留存),考生有关资格证明材料、鉴定试卷(含题本、答题卡、答题纸、评分纪录、统分表等)保存一年,保存期满进行清点、登记并在销毁清单上确认盖章后,按照保密纸销毁的规定进行销毁。

十、其它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以及企业职工考评按照相应的规定办理。各市(州)鉴定中心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

附件:

1、《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

2、《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3、《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报考资格审查表》

4、《四川省职业资格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

5、《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颁证审批表》

6、《四川省职业资格鉴定质量督导情况记录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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