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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类专业学生“双证制”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教务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9/28 09:32:23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类专业学生“双证制”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2]28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普通高校、职业学校(院):

为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省建设类专业学生实施国家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教育的管理,规范“双证制”教育、培训行为,提高“双证制”教育、培训质量,促进行业人才队伍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开展“双证制”教育及培训的实际,在原四川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办公室制定的《四川省职业院校建设类专业“双证制”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建设类专业学生实施“双证制”教育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27日

四川省建设类专业学生实施“双证制”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省建设类专业学生“双证制”教育(以下简称“双证制”)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规范“双证制”教育、培训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建设类专业学生“双证制”教育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建设类专业学生“双证制”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管理、监督、指导。“双证制”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办公室,下简称 “省培考办”)承担。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州)“双证制”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类专业学生“双证制”教育工作的初审、管理、考试组织工作。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类专业学生 “双证制”教育工作的申报、管理、考试、颁发证书相关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经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

第二章 “双证制”的申报

第五条 开设有建设类专业且有权核发建设类专业学历文凭的学校,均可申请实施开展“双证制”工作。

第六条 申报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九月。

第七条 “双证制”申报材料:

1、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建设类专业情况介绍(附相关专业教学计划);

3、填报《四川省建设类专业学生实施“双证制”教育申报表》(见附表1);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5、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学校建设类专业设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物价部门颁发的短期培训收费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7、四川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原件(复印件);

8、四川省建设系统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原件(复印件)。

第八条 开展“双证制”的学校设置标准:

1、学校校舍、基本教学条件、教学试验、检测设施、设备以及实训场地,必须保证学历教育和“双证制”培训的需要。

2、有专门负责“双证制”管理的内设机构。

3、有连续招生能力,每个专业在校生人数不少于200人。

4、专兼职教师队伍与专业设置、办学规模相适应。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人数的2/3。每个教学班按专业应当分别配备专业理论课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

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同时持有四川省建设系统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实训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技术技能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员担任,按每100名学生2-3名配备(无校内实训场地的可不配备专职实训指导教师)。

考评员按每100名学生2名配备。

5、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教学和工种技能训练需要,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建筑工程实训设备及工位最低配置标准见附表2。无实训场地的,由当地“双证制”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到符合条件的实训基地完成实训工作。

第九条 “双证制”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省属学校申报材料直接报四川省建设人才服务大厅窗口;市(州)所属学校申报材料报市(州)“双证制”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四川省建设人才服务大厅窗口。

3、省培考办组织专家考查及综合评审;

4、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

5、评审核准信息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及四川建设人才网公布。

第三章 “双证制”的教学管理

第十条 经核准实施“双证制”教育的学校应当建立“双证制”学籍管理、考试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设备管理、实训场地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十一条 参加“双证制”的学生,必须是具有本校学籍的在校生。

第十二条 经核准实施“双证制”的学校每年新生入学后,应当将建设类专业拟实施“双证制”的新生学籍信息(见附表3)、“双证制”学校实训、考试时间安排表(见附表4)通过网络报省培考办;市(州)所属“双证制”学校,由市(州)“双证制”管理部门报送。

秋季招生的学校,每年十一月底前完成材料报送;春季招生的学校,每年五月底前完成材料报送。未按规定报送材料的学校,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考试。

第十三条 实施“双证制”的学校,学生工种理论培训和技能训练时间应至少安排在学生参加岗位培训考试前一学期。工种技能训练时间除平时安排训练外,集中实训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四条 省属“双证制”学校,在集中实训前10天将学生实训计划备案表(见附表5)通过网络报省培考办;在实训结束后10天内,将“双证制”学生工种考试成绩表(见附表6)通过网络报省培考办。

市(州)所属“双证制”学校,由市州“双证制”管理部门,在集中实训前10天和实训结束后10天内,将学生实训计划备案表(见附表5)和学生工种考试成绩表(见附表6)通过网络报省培考办。

第十五条 在统一指定的实训基地集中参加工种训练的学校,应与实训基地签订实训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义务。学校要保证学生实训期间的管理工作整体可控,要安排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与实训基地进行联系,协调解决实训中的问题。实操鉴定时,学校应按照每100名学生配备2名考评员的要求,与实训基地考评员共同参与实操鉴定考评,并在《四川省职业资格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上签字。

第四章 “双证制”的考试管理

第十六条 实施“双证制”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生在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和集中实作训练后,即可申请进行相应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实施“双证制”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在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和集中实作训练后,可申请进行相应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和报名参加建设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试。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试卷,由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前7-10天填写试卷申领表通过网络报省培考办。考试由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

第十八条 建设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试为全省统一考试。实施“双证制”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经工种训练并考核合格后,须在公布的规定时间内,通过四川建设人才网完成考试报名工作。

第十九条 岗位培训考试科目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务》两科,其中建筑工程基础分为基础知识Ⅰ和基础知识Ⅱ。基础知识Ⅰ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的考试科目,基础知识Ⅱ为预算员、材料员、试验员、资料员、测量员、机械员的考试科目。基础知识Ⅰ可涵盖基础知识Ⅱ。

第五章 “双证制”的证书颁发和管理

第二十条 “双证制”学校学生完成工种实训后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操作考核成绩均合格者,颁发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验印的建设类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岗位培训考试各科成绩合格者,颁发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验印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取得《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经企业聘用后(以企业聘用文件为准),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持证上岗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校进行实操训练的学校,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实训场地要求规范校内实训场地。

第二十四条 实施“双证制”的学校每三年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教学、培训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第二十五条 实施“双证制”的学校应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四川省职业院校建设类专业“双证制”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川建培[2008]60号)同时废止。

附表:1.四川省建设类专业学生实施“双证制”教育申报表.doc

2.建筑工程实训设备及工位配置标准.doc

3.“双证制”学校建设类专业新生学籍名册表.doc

4.“双证制”学校学生实训、考试时间安排表.doc

5.“双证制”学校学生实训计划备案表.doc

6.“双证制”学校学生工种考试成绩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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